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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交通肇事案)_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彝检一部刑诉〔2020〕118号

认罪认罚(普通)

 

  被告人罗某某,曾用名罗某某,男,198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91984********,苗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住彝良县********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彝良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6日被彝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27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彝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9日上午6时许,被告人罗某某驾驶号牌为川Y*****的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搭乘被害人范某甲、刘某甲、熊某甲、熊某乙、杨某某、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黄某某由彝良县**乡**村**组往**方向行驶至**—**K5+10M处时,罗某某驾驶的车辆向右倒地侧翻后向前滑行与右边山体相撞,造成范某甲死亡、刘某甲重伤一级、刘某丙重伤二级、熊某甲轻伤二级、杨某某轻伤二级、罗某某轻微伤、川Y*****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彝良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罗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证明、谅解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范某乙、刘某戊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杨某某、刘某丙、熊某甲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货运三轮车搭载九名被害人在道路上行驶,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一级,一人重伤二级、二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彝良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程钰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彝良县**乡**村**组其家中,联系电话1878061****。

2.案卷材料2册共302页,量刑建议书2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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