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罗某某交通肇事案)_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市区检二部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11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住内江市东兴区**街道**村**组**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1日5时50分许,被告人罗某某驾驶内江公交集团的川K5****号牌的公交车由内江市市中区临江小区方向往沱桥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内江市市中区**路**号附近时由于忽视观察,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减速让行以致公交车碰撞正在人行横道上行走的被害人谢某乙进而发生交通事故,谢某乙经内江市中医院现场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罗某某拨打了110报警,拨打了120救援,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经内江市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认定:机动车驾驶人罗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行人谢某乙不承担事故责任。

2020年7月9日内江公交集团与被害人谢某乙妻子王某某达成调解协议,王某某对被告人罗某某出具了谅解书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收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户籍证明表、调解协议、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谢某甲、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等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罗某某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酌情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侯振宇

检察官助理:晏禄鹏

2020年8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罗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街道**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散页材料4页。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