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一部刑诉〔2020〕184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5**********0515,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宜黄县,住宜黄县棠阴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南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6日被南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南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1日被南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南城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1月19日被宜黄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6日上午10点50分左右,被告人罗某某驾驶无牌四轮电动轿车在206国道南城县里塔镇由北往南行驶,当车行驶至206国道南城县里塔镇渔良村刘家新村路段时,罗某某因麻痹大意,开车撞到在道路右侧路边同向步行的被害人邹某某,造成邹某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南城县交警大队研究认定:罗某某在此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经过等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同时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曾荣斌
检察官助理:费桃琴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