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翠检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罗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5211989********,汉族,大专文化,宜宾市翠屏区人,宜宾市翠屏区孔滩镇卫生院护士,住宜宾市翠屏区**镇**村**组**号。因本案,经宜宾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3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宾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向宜宾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11月19日宜宾市人民检察院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我院经一次退回补查,2020年1月13日宜宾市公安局再次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19年11月22日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19日14时40分许,被告人罗某某驾驶川******小型轿车搭乘其母亲、女儿从宜宾市翠屏区王场镇往孔滩镇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孔滩镇时,因驾驶不当致使车辆撞上停放在路边的手推车,进而导致手推车撞倒被害人郭某某和江某某停在此处的川******小型轿车。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罗某某拨打120和110并在现场等候交警。郭某某随后被送至白花镇骨科医院抢救,经抢救无效于当日17时30分死亡。经鉴定:郭某某系重型暴力致颅脑损伤,颅内出血引起急性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罗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郭某某、江某某无责任。事后,被告人罗某某认罪认罚,被害人家属获得33.5万元赔偿款。
案发后,被告人罗某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因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使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并适用缓刑,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晓亚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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