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一部刑诉〔2020〕101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612321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区,现住汉中市南郑区**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9月15日被城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被城固县公安局依法逮捕,2020年12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城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1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1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2020年 12月9日已告知罗某某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7日16时许,被告人罗某某驾驶陕***号白色轻型封闭货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城固县柳林镇崔家山村时代大道西段,行驶过程中超车时机选择不当,与同向前方冯某某无证驾驶无牌三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冯某某及摩托车乘坐人孟某某受伤、车辆受损。事故发生后罗某某拨打110报警和120急救电话,在原地等待交警到来,后将伤者送往汉中市中心医院救治,被害人孟某某经救治无效于次日死亡。经城固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者孟某某系巨大钝性外力致颅脑及胸腔脏器严重损伤而死亡。城固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罗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应负本起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双方已达成民事赔偿协议,罗某某承担赔偿款共计492000元,冯某某及家属已全部收到赔偿款并对罗某某出具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视听资料等。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驾驶陕***号轻型封闭货车在道路上行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城固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飒
(院印)
2020年12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罗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光盘一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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