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罗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7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524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安徽省宁国市人,户籍地:宁国市**街道办事处******号,住宁国市**街道办事处**商住楼****单元**室。被告人罗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4日经宁国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罗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30日8时许,被告人罗某某驾驶车牌号为皖P*****的重型自卸货车沿G329线由宁国市中溪镇往宁国市区方向行驶,途径G329线509KM+800M处,货车车头碰撞前方从左往右横过道路的被害人金某某,致被害人金某某当场死亡。案发后,经宁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罗某某应负本起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汪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等;

5.宁国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方位图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具有曾因饮酒驾驶机动车被行政处罚、自首、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同时建议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姚雪芹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取保候审,住宁国市**街道办事处**商住楼**幢**单元**室。

2.诉讼、证据卷贰册壹佰零捌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