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楼检二部刑诉〔2020〕494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1199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县,住岳阳县**镇**组。因犯故意伤害罪,2012年9月被岳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犯寻衅滋事罪,2018年11月28日被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日被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4日21时许,被告人罗某某酒后超速驾驶湘******号小轿车沿本市**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号路段,与正常掉头的李某某所驾驶湘******号小轿车相撞,致使湘******车上司乘四人和湘******号上司乘三人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湖南省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张某某均构成重伤二级。经岳阳市平安司法鉴定所鉴定罗某甲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7.8mg/100ml。经岳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队现场勘查、调查取证,集体分析认定: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是罗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以及未按规定降速行驶,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车主罗某丁负次要责任。
事发后,被告人罗某某离开现场,直至当晚23时,罗某某自行到**队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身份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交通事故处理通知书、到案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罗某乙、罗某丙、罗某丁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岳平司鉴所[2020]交鉴字第234号、湘省人医鉴中心[2020]临鉴字第700、701号、岳平司鉴所[2020]交鉴字第330号、岳岳平司鉴所[2020]毒鉴字第24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车辆技术痕迹鉴定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6.道路交通事故勘验笔录、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二人重伤,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毛艳慧
2020年11月23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在岳阳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换押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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