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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海检诉刑诉〔2020〕Z732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7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023197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湖南省郴州市永兴县******组,因本案于2020年2月1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移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该院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5月26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被告人罗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9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罗某某驾驶粤AD*****号牌轻型厢式货车沿本市海珠区土华路华骏南街由北向南行驶至华骏南街出华骏大街东84米处时,遇一辆无号牌人力三轮车停放在路边及被害人刘某某在该处行走。由于被告人罗某某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机动车,导致其所驾车的车头右侧与无号牌人力三轮车发生碰撞,无号牌人力三轮车被推前碰撞行人刘某某的身体,粤AD*****号轻型厢式货车再撞上墙壁后停车,造成被害人刘某某当场死亡(经鉴定,死因符合颅脑损伤、胸腹部脏器损伤、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两车及墙壁不同程度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被告人罗某某在事故发生后明知他人报警仍留在现场等待民警处理。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海珠大队认定,被告人罗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

5、勘验、检查、痕迹检验等笔录;

6、鉴定意见;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惟被告人罗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洁霞

2020年7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罗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81********;

2.本案卷宗1册2卷,光盘1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量刑建议书2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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