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万检刑诉〔2020〕197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211985********,汉族,初中文化,司机,户籍所在地:梧州市万秀区**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7日被梧州市公安局万秀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梧州市公安局万秀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梧州市公安局万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0日10时52分,被告人罗某某驾驶桂D****8轻型仓栅式货车沿西环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驶,行驶至梧州市万秀区西环路与枣冲路交叉路口时,与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内的行人被害人张某某发生碰撞,造成张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罗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勘验笔录5.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与行人发生碰撞后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胡淑娴
检察官助理 张 华
2020年11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罗某某现被羁押于梧州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