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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交通肇事案)_庄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庄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庄检公诉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726199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平凉市庄浪县,住庄浪县**乡**村**社**号,农民,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庄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4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庄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08日22时许,被告人罗某某驾驶甘L*****号小型轿车(乘坐罗某甲、席某某)沿泾甘线由东向西行驶途中,车辆行驶至泾甘线162km弯道路段(庄浪县**镇**村弯道)时,车辆驶入路左,与相对方向行驶的千某某驾驶的甘L*****号轻型普通货车(乘坐吕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发生碰撞,造成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一人轻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庄浪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千某某系遭受钝性外力作用造成腹腔重要脏器损伤死亡。 经庄浪县公安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罗某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表、户籍证明等;2.证人席某某、罗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甘肃科诚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庄浪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验笔录;6.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驾驶机动车辆致1人死亡、1人重伤、1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庄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麦长

2020年5月11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7399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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