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罗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广东省廉江市人,公民身份号码440881199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廉江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1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4日被逮捕。
本案由廉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7日21时20分许,被告人罗某某驾驶小型轿车行至廉江市**镇**路段时,与对向被害人莫某甲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搭载莫某乙、莫某丙)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莫某丙死亡,被害人莫某甲、莫某乙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廉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罗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害人莫某丙符合重型颅脑损伤死亡,被害人莫某甲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害人莫某乙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物证;被告人户籍资料及到案经过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二级,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廉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泽文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廉江市看守所。
2.移送公安侦查卷贰册,检察卷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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