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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交通肇事案)_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东检一部刑诉〔2020〕Z278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列4304811968********,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耒阳市导子乡。无前科。2020年4月10日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非汽车类机动车被揭阳市公安局揭东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一千元。2020年4月2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揭阳市公安局揭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日经本院批准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揭阳市公安局揭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8月2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9日17时20分左右,被告人罗某某无证驾驶一辆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搭载赵某某),行至G539线揭阳市揭东区云路镇陇上村路口时碰撞到行人江某某,造成江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揭阳市揭东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者江某某死因符合因钝性外力作用造成颅脑损伤合并失血性休克而死亡。经揭阳市公安局揭东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罗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江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赵某某无责任。经广东华民司法鉴定所鉴定: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车架码:LT8TSPJD94H000803)肇事前制动系及照明系存在异常,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的有关规定。

2020年4月10日被告人罗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案发后,被告人罗某某一方已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12万元,被害人家属请求对罗某某从轻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使发生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罗某某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廖俊忠

检察官助理:江绵绵

(院印)

2020年9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揭东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4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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