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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句检一部刑诉〔2020〕225 

  被告人罗某某,男,197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1231978********,汉族,大专文化,务工,住句容市****小区****室(户籍地:句容市****自然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9日被句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句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7日12时许,被告人罗某某驾驶苏AQ****号小型轿车,在句容市东大街帕提亚“耀达商场”南门地段倒车时,因操作不当,与由东向西行驶至此的胡某某所驾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事故,致两车受损,胡某某及电动车乘坐人吴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受伤。后被害人吴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句容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调查认定:被告人罗某某承担此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罗某某主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基本信息查询表、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到案经过、照片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吴某某、严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由句容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由句容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交通事故尸表检验记录、由镇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物证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6.由句容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制作的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传兵

2020年8月14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联系电话:189518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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