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江检一部刑诉〔2020〕1457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7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31975********,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人员,住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街道**社区**组**号。被告人罗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日经本院决定并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1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1日15时许,被告人罗某某驾驶牌号为“皖A7****”的重型厢式货车,沿苏州市吴江区桃源镇东方大道南侧非机动车道由西向东倒车时,撞击并碾压站立在该非机动车道内的被害人史某某,致史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
经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罗某某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罗某某主动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候,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并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重型厢式货车1辆(照片)等物证;
2.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3.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苏州华碧微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分别对被告人血液中乙醇浓度、肇事车辆技术状况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6. 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7.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2020年11月6日,被告人罗某某在辩护人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罗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胡观瑞
检察官助理 高泽渠
2020年11月9日
附件:1.被告人罗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苏州市吴江区**镇;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随案移送物品清单2份;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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