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益阳市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同年1月10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罗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7日6 时30分,被告人罗某某驾驶湘H8****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湖南省S204主线由南往北行驶,行至南县南洲镇五华山村八组路段时,将前方站立在停驶的无牌轻便二轮摩托车旁的被害人刘某甲撞倒,致刘某甲当场死亡,罗某某受伤,两车倒地受损,造成交通事故。经鉴定,刘某甲系交通事故致头部损伤而死亡。经南县交警大队认定,罗某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罗某某主动拨打报警后在南县人民医院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到案后,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2019年4月12日被告人罗某某对被害人家属刘某乙作出经济赔偿,并取得刘某乙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说明、报警记录、酒精测试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交通事故认定材料、病历记录、户籍资料、赔偿协议及收条;
2.证人卢某某、徐某某、钟某某、刘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附方位示意图、照片;
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法》的规定,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自首,认罪认罚,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建议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慧玲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823055****;
2.随案移送公安侦查卷二册、检察审查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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