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衡祁检公诉刑诉〔2020〕124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61973********,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湖南省祁东县人,户籍所在地为祁东县**街道**街**巷**号,现住祁东县**街道**路**巷**号。2018年1月19日因吸食毒品被祁东县公安局罚款伍佰圆整;2019年11月5日因容留他人吸毒罪被祁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祁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祁东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祁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又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3日7时40分许,被告人罗某某持A1A2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湘******大型客车,沿S210线由北往南行驶,行驶至S210线祁东县洪桥街道上陂村刘丫桥地段,遇陈某丙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牌轻便两轮摩托车同向在前行驶,罗某某从道路左侧超越摩托车时,遇陈某乙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载有被害人陈某甲的湘******普通两轮摩托车,沿S210线由南往北行驶至事故地段,陈某乙为避让相向驶来的大型客车时摔倒在地,湘******大型客车在驶回原车道时与同向行驶的陈某丙驾驶摩托车刮擦,造成陈某丙、陈某乙两人受伤、陈某甲经抢救无效死亡、三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祁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罗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罗某某在现场等待民警传唤。2019年8月26日,经祁东县道路交通事故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签订调解协议书,除保险公司在保险理赔限额责任范围内的保险理赔款之外,被告人罗某某自愿另行赔偿被害人陈某甲近亲属3万元,并取得被害人陈某甲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彭某某、江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乙、陈某丙的陈述;4.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司法鉴定意见书;6.现场勘查笔录、提取视频笔录;7.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应当以交通肇事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祁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艺
检察官助理:段玉冰
2020年6月8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_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各伍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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