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罗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县检二部刑诉〔2020〕153号

被告人罗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23196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浏阳市**乡**村**组**号。2019年7月8日因提供身份信息供他人办理伪造的驾驶证被浏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20年1月18日因2019年7月23日持C1驾驶证驾驶大型汽车(驾驶准驾车型不符)被浏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现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3日被长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9日13时许,被告人罗某甲持“C1”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湘******重型自卸货车沿长沙县某某大道由东往西行驶至长沙县某某镇某某道路路口时,遇被害人黄某某驾驶二轮摩托车沿某某村道路由北往南行驶至此。因被告人罗某甲及被害人黄某某驾驶车辆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致使两车相撞,造成黄某某当场死亡、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罗某甲离开案发现场,并电话通知其儿子罗某乙到事故现场冒名顶替并拨打报警电话。经鉴定,被害人黄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颅内脑损伤死亡;经认定,被告人罗某甲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黄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2019年10月29日18时许,被告人罗某甲到长沙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案发后,被告人罗某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现已按协议将全部赔偿款63万元支付到位,并取得了对方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案发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协议书、谅解书、收条、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罗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罗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因其具有自首、赔偿谅解的量刑情节,建议对其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莹

2020年10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罗某甲现羁押于长沙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