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汤检诉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051994********,汉族,高中二年文化,**,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路**小区**栋**单元**楼**门。2019年12月2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汤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6日经本院因涉嫌交通肇事罪批准逮捕,次日由黑龙江省汤原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汤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4日17时许,被告人罗某某驾驶黑A****1号金杯牌小型普通客车,在鹤大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汤原县鹤立镇红太阳美术班门前处时,将在其前方同方向步行的被害人于某某(女,66岁)、某某甲(女,60岁)撞倒,致于某某及某某甲受伤,于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于某某符合生前在本次交通事故中,胸部与钝性物体作用,造成两侧锁骨、肋骨多发骨折,心脏挫伤而死亡。某某甲第2、4腰椎右侧横突骨折,属轻伤二级。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罗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于某某、某某甲无责任。
被告人罗某某于2019年12月24日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到案经过等;
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某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汤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6.佳木斯市中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佳木斯宏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7.汤原县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造成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的主要事实,系自首,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春生
2020年3月26日
附:
1. 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在汤原县看守所;
2.全部卷宗及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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