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临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一刑诉〔2020〕Z98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0922196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高州市,住广东省高州市**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6月4日被临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凯,海南东方国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由罗某某委托。
辩护人熊常平,海南东方国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由罗某某委托。
本案由临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罗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8日6时36分许,被告人罗某某驾驶琼A5****小型普通客车载被害人夏某某、被害人陈某某沿海南环岛高速公路西线段由海口市往儋州市方向行驶,当其驾车行驶至545公里500米处时,因其驾驶车辆时未集中注意力导致车辆偏离正常行驶路线,其采取措施不当使车辆冲出路外撞到树木,造成夏某某死亡、陈某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夏某某符合在交通事故中头部受到巨大钝性外力作用致弥漫性蛛网膜下腔出血死亡。经临高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罗某某驾车采取措施不当,是造成此事故的直接原因,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某和夏某某无责任。
另查明,2020年6月2日,罗某某到广东省高州市公安局大坡派出所投案。2020年6月3日至4日,罗某某、陈某某与夏某某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夏某某家属出具谅解书对罗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的琼A535C8小型普通客车;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3.现场勘验笔录;
4.鉴定意见;
5.被害人陈述;
6.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罗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罗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构成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罗某某积极赔偿死者家属并获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罗某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高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宋正方
书 记 员:陈 勇
2020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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