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星检刑诉〔2020〕430号
被告人罗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011976********,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住毕节市七星关区**大厦**栋**单元**号,因涉嫌介绍、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介绍、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6月1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罗某某为卖淫女与嫖客牵线搭桥,并容留卖淫女与嫖客在其所经营的位于毕节市七星关城区学院路**大厦**单元**号“**宾馆”**号“**公寓”内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并从嫖资中抽取提成。2020年3月4日1时许,罗某某介绍卖淫女陈某某在“**公寓”**号房间向嫖客王某某提供卖淫服务时,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民警当场查获,后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4月9日23时许,罗某某再次介绍卖淫女杨某某在“**宾馆”为嫖客周某某提供卖淫服务时,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民警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户籍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王某某、杨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指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为卖淫女与嫖客牵线搭桥,介绍并容留二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赵云逸
检察官助理 周步云
2020年7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毕节市七星关区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宗2册,检察卷宗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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