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一部刑诉〔2020〕7581号
被告人罗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202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应城市**办事处**村。因赌博,于2019年12月1日被乐清市公安局行政罚款处罚。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20年7月15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9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乐清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甲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罗某甲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6日上午,被告人罗某甲驾驶浙CJ7****丰田越野车在乐清市柳市镇柳青北路德力西大桥附近路段行驶时,自认为被戴某某驾驶的浙C29****的公交车变道超车遂心生报复,便驾驶自己的车辆先后两次故意别向公交车,致使戴某某驾驶的浙CL2****的公交车在紧急避让下撞向道路隔离护栏,造成10余米道路隔离护栏被撞飞及浙C29****的公交车受损。经乐清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鉴,道路隔离护栏受损价值2223元、浙CL2****的公交车受损价值1449元。 案发后民事部分已调解。
2020年7月14日14时许,被告人罗某甲主动到乐清市公安局柳市分局,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证据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前科材料、发票复印件、和解协议、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 :证人梁某某、柳某乙,归案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戴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罗某甲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检查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甲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罗某甲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并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晓辉
2020年9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罗某甲现羁押乐清市看守所
2.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谅解协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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