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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公诉刑诉〔2020〕442号 

被告人罗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30198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渠县**乡**村**号。因传播淫秽物品牟利嫌疑,于2019年10月23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8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20年1月2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底始,被告人罗某某在“卡哇伊”网络直播平台以昵称为“九九灵”进行直播,当观众在“卡哇伊”直播平台充值赠送“跑车”给其后,其会添加观众的个人微信发送淫秽视频作为福利。截至案发,被告人罗某某以发福利的方式,经微信向珠海市周某某、微信名“逗逗**”等人发送不同的淫秽视频共计29部。其中,2019年10月14日,被告人罗某某向周某某发送了25部不同的淫秽视频。2019年10月23日,被告人罗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周某某的证言;3.书证;4.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物品,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九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  欣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被羁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

2.卷宗四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及光盘五张随案移送;

3.手机二部随案移送,请一并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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