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藤检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221989********,汉族,广西藤县人,大专文化,农民,住广西藤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本院以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对其批准逮捕,同日由藤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案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份起,被告人罗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在其开设的**网站(网站域名: WWW.******)上传色情图片和色情视频供他人浏览、观看。为了吸引更多的人员访问其网站,罗某某将4组色情图片和25部色情视频免费对外开放。其他色情图片和色情视频则需要付费才能浏览、观看。其在网站内设置了普通会员和VIP会员制度。普通会员观看非免费的色情图片,需要支付人民币1元才能观看一组色情图片。VIP会员每月支付人民币20元(2019年10月份后提高至人民币25元)则可观看需要付费的视频和图片。会员还可以通过专属的推广ID对网站进行推广以获得VIP会员资格,推广满100人后可获得7天VIP会员,满200人后可获得14天VIP会员,以此类推。至2019年12月11日止,**网站色情视频共1250部,色情图片共250组,每组有20至50张数量不等的图片;会员共计273769人,当日639人;订单共8198条,当日共12条。罗某某在**网站上设置了QQ、微信和支付宝等二维码进行收款,其从中共获利人民币2万余元。经鉴定,**网站里的色情视频和色情图片为淫秽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查、指认照片,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大量传播淫秽视频、图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藤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英莲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在藤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卷、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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