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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伪造、买卖身份证件、危险驾驶案)_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刑检刑诉〔2019〕890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新化县,身份证号码432524199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在新化县**镇**村**组**号,住长沙市雨花区**街道**小区**栋**房。因涉嫌伪造、买卖身份证罪、危险驾驶罪,2019年7月25日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伪造、买卖身份证,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危险驾驶罪

2019年6月24日晚上,被告人罗某某与朋友一起在餐馆吃饭喝酒,0时28分被告人罗某某酒后驾驶湘******号牌小型汽车沿劳动路由东往西行驶到洞井路口时,被民警查获。经长沙市物证鉴定所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0.0mg/100毫升。

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

2019年2月份,被告人罗某某为驾车方便,与一名伪造证件的微信用户“办证的人”添加好友,对方答应以500元的价格帮助被告人罗某某伪造一本机动车驾驶证。被告人罗某某向对方提供了本人的照片,并先行了支付订金100元。而后被告人罗某某收到对方伪造的名为方某某、照片为罗某某的机动车驾驶证后,付给对方400元尾款。

2019年6月24日0时28分许,被告人罗某某酒后驾驶湘******号牌小型汽车沿劳动路由东往西行驶到洞井路口时,被交通民警查获,被告人罗某某向民警出示了伪造的名为方某某的驾驶证,并在相应凭证上签注方某某的名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血样提取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袁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及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伪造并使用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杜劲松

2019年9月19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在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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