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姑检一部刑诉〔2019〕567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622196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暂住苏州市姑苏区**村**号(户籍地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乡**村**组**号)。被告人罗某某曾因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11年10月25日被苏州市沧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于2012年1月5日刑满释放。被告人罗某某因涉嫌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19年4月26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31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及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19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19年8月30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9月9日决定退回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补充侦查。同年10月7日,该分局经补充侦查完毕,再次将本案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罗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2019年4月期间,被告人罗某某伙同袁某某(另案处理),由被告人罗某某张贴“办证刻章”广告,由袁某某进行伪造。被告人罗某某再以人民币几十元到几百元不等的价格,向他人出售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身份证件。具体分述如下:
一、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
1.2019年4月1日,被告人罗某某以人民币750元的价格,向刘某某(另案处理)出售“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资格证书”5本。经证明,该5本证书系伪造。
2.2019年4月25日,被告人罗某某欲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向徐某某出售机动车行驶证1本,并收取50元的定金,因被告人罗某某被抓获,该笔交易未完成。
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
1.2019年3月7日,被告人罗某某以人民币150元的价格,向宋某某出售“苏州博群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印章1枚。经鉴定,该印章系伪造。
2.2019年3月29日,被告人罗某某以人民币2000元的价格,向朱某某(另案处理)出售“江苏省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合格证明”12 张(已灭失),每张证上盖有“苏州市工业园区疾病防治中心”印章1枚,“保安员四级职业资格证书”1本,证上盖有“苏州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印章1枚、“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技术鉴定专用章”1枚。经证明,“保安员四级职业资格证书”的2枚印章系伪造。
3.2019年4月24日,被告人罗某某以人民币80元的价格,向游某某出售“姑苏区人民路唐人印象摄影公司”印章1枚。经鉴定,该印章系伪造。
4.2019年4月25日,被告人罗某某以人民币360元的价格,向杨某某出售“枣庄市金城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印章(已灭失)1枚。
三、伪造、买卖身份证件
2019年4月25日,被告人罗某某欲以人民币220元的价格,向李某某出售机动车驾驶证1本,并收取50元的定金,因被告人罗某某被抓获,该笔交易未完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微信聊天记录、证明、人口信息表、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
2.证人李某某、游某某、杨某某、徐某某、朱某某、宋某某、刘某某、袁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制作的提取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
5.苏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伪造、买卖身份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罗某某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系主犯。被告人罗某某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予数罪并罚。在向徐某某出售伪造机动车行驶证、向李某某出售伪造机动车驾驶证的事实中,被告人罗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范作金
检察官助理:廖宗林
2019年11月5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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