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山检一部刑诉〔2020〕344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4241967********,汉族,小学文化,出生地湖南省衡衡东县,住无锡市梁溪区**邸**号**室(户籍地湖南省衡东县洣**镇**村**组)。被告人罗某某曾因伪造公章,于2006年7月14日被无锡市公安局北塘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一千元;曾因伪造印章,于2009年7月17日被无锡市公安局公交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被告人罗某某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5日被本院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因案情重大复杂,于2020年9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起,被告人罗某某和侄子熊某甲约定,由被告人罗某某提供食宿,许诺年底给熊某甲三万元报酬,由熊某甲利用被告人罗某某提供的电脑、塑封机等制假设备、和相关制证模板,在被告人罗某某住处即无锡市梁溪区**邸**号楼**室,制作假证假章,所获收益通过微信转账交给被告人罗某某指定的他人微信。
2020年3月,熊某甲经中间人周某某介绍制作了胡某某、丁某某、陈某某、郑某某四人的假健康证各1张,获利人民币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假健康证等物证;
2. 被告人的人口基本信息、刑事案件侦破经过等书证;
3. 证人熊某乙等的证言;
4. 被告人罗某某和涉案人员熊某甲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5.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制作的搜查笔录、扣押笔录、辨认笔录、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伙同他人伪造健康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华美芳
(院印)
2020年9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无锡市第一看守所;
2.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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