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崇检公诉刑诉〔2018〕10号
被告人罗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崇义县,公民身份号码3621261976********,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崇义县横水镇中山路**号**号。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2017年8月22日被崇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8月28日被崇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崇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18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崇义县委、县政府决定启动崇义县**大道**东边板块(棚户区改造)征地拆迁工作,陈某某(已死亡)家房屋圈入征迁范围。陈某某为能获得高于政府标准征迁款,便产生了伪造自家土坯房产权证数据的想法并付诸实施。2017年7月底,陈某某来到被告人罗某某在崇义县**镇**路经营的“**速印”打印店,要求罗某某帮其伪造印章。2017年7月底至8月初,罗某某先后三次在其经营的“**速印”店内,利用PS制图软件,用电脑为陈某某制作“崇义县人民政府”、“崇义县土地利用管理局”的印章2枚,并复制打印到陈某某事先伪造好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内页空白表格上。使陈某某非法获取政府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款85.562104万元。经鉴定,陈某某持有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上的“崇义县人民政府”、“崇义县土地利用管理局”印文均为彩色打印印文,不是盖印印文。
2017年8月21日,侦查机关在工作中发现罗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于同日将罗某某传唤到案,罗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扣押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一本,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赣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文检鉴定书,搜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多次伪造国家机关印章2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三款规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崇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满媛
2018年1月29日
附:1.被告人罗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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