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岳检刑诉〔2019〕595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6261995********,汉族,大学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南省平江县,现住湖南省平江县**镇**街**号。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8年5月18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5月30日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伪造国家证件罪,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4月19日至2019年5月17日、自2019年7月2日至2019年8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4月5日至2019年4月19日、自2019年6月18日至2019年7月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罗某某为图财,通过网络购买了冯某某、刘某某、曾某某遗失的身份证,在拿到身份证之后,被告人罗某某分别联系了谭某某、孙某某、魏某某,以支付少许报酬为诱饵,要求谭某某、孙某某、魏某某提供个人证件照,并分别冒用冯某某、刘某某、曾某某的身份证信息,委托黄牛制作伪造了冯某某、刘某某、曾某某的假驾驶证。随后,被告人罗某某再联系“黄牛”朱某某(另案处理)、黎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出卖驾驶证分数,在联系好买主之后,被告人罗某某便将伪造的驾驶证提供给谭某某、孙某某、魏某某,并先后三次分别指使谭某某冒充冯某某、孙某某冒充刘某某、魏某某冒充曾某某,来到位于长沙市岳麓区的长沙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为购买驾驶证分数的车主办理消分的业务。被告人罗某某由此而非法获利人民币7400余元,致使冯某某、刘某某、曾某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驾驶证分数被无故扣除。
2019年5月17日,被告人罗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伪造的驾驶证等物证;2、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3、证人谭某某、孙某某、魏某某、冯某某、刘某某、曾某某、朱某某、黎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讯问被告人罗某某的同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伪造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萃
2019年8月14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07203****);
案卷材料三册;
光盘二张。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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