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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侮辱国旗案)_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天检刑诉〔2019〕2164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811986********,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耒阳市**镇**村**组。2019年10月8日因涉嫌侮辱国旗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侮辱国旗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8日凌晨1时16分许,被告人罗某某在本市天河区**村**大街**祠堂,故意将**街**村居委会在国庆期间悬挂于**祠堂门口及旁边出租屋管理中心门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2面)扯下损毁并扔在地上,后逃至天河区**村**广场时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扣押的国旗2面、罗某某身份材料等物证、书证;

2证人张某某、伍某某、李某某、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5案发现场监控视频、讯问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侮辱国旗,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侮辱国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拘役三个月至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姚萌

2019年12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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