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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娄星检公诉刑诉〔2020〕257号

被告人罗某某197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3197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南省涟源市******组。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娄底市公安局钢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娄底市公安局钢城分局执行

本案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3月19日至2020年4月17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罗某某因没有钱用,就想通过办理信用卡套现的方式搞钱。2014年11月的一天,罗某某经人介绍找到了能够办理信用卡的龙某某。龙某某告诉罗某某可以利用假证办理信用卡,但是办理信用卡需要收受22%额度的手续费。2014年罗某某通过龙某某办理了其本人及他人的信用卡三张,共透支本金144563.81元未归还。具体事实如下:

1. 2014年11月中旬,被告人罗某某通过龙某某的熟人在娄星区**市场办理了一套假证件(房产证、收入证明等),同年11月16日龙某某带着罗某某到**银行**支行办理公务员信用卡,罗某某向经理席某某提供房产证、收入证明等资料,罗某某按照银行要求填写信用卡申请表并署名。半月后,罗某某领取到信用卡,卡号是62828800********,信用额度为5万元。罗某某在领取信用卡后,龙某某带着罗某某在娄底市**旁的**边上的**银行的巷子内的门店内刷信用卡套现,随后龙某某给了39000元钱给罗某某。罗某某将所套现的钱用于偿还赌债和个人债务,后通过龙某某以套现的方式偿还了几次信用卡,于2015年7月逾期,逾期后银行工作人员多次催收偿还信用卡透支款,罗某某以各种理由拒绝,在银行多次催收的情况下,罗某某为逃避银行工作人员追还信用卡透支款,其变更联系方式,致使银行工作人员无法找到罗某某要求罗某某偿还信用卡透支款。截止到2015年12月30日,罗某某信用卡卡号62828800********共透支本金49884元,本息合计57563.75元。

2.在2014年年底,被告人罗某某找到其表哥吴某甲,罗某某在明知吴某甲无房无车无工作单位的前提下,罗某某用吴某甲的身份证在娄星区**市场一老板处办理一套假资料,随后罗某某和龙某某带着吴某甲利用假在**银行**支行一办理信用卡点(娄星区**公园对面二楼茶楼)申请办理公务员信用卡,卡办下来后,罗某某告知使用信用卡需要22%额度的手续费用,吴某甲表示不要信用卡了,罗某某称借用信用卡。后吴某甲开通信用卡,罗某某和龙某某带着吴某甲在娄底市**旁的**边上的**银行的一巷子内的—门店内,龙某某将信用卡套现,后给罗某某39000元钱。罗某某先后给吴某甲10000余元钱,其余钱均用于偿还债务。后吴某甲信用卡逾期,罗某某未去银行还款,并变更联系方式,致便银行造成损失。截止2015年12月30日,罗某某拿着吴某甲的信用卡卡号62828800********透支本金44911元,本息合计56940.4元。

3.2015年1月5日,经吴某甲推荐找罗某某办理信用卡,罗某某在明知吴某乙无房无车无工作的情况下用吴某乙的身份证在娄星区**市场的老板处办理一套假资料(收入证明、房产证、行驶证等),随后罗某某和龙某某带着吴某乙利用假资料在**银行**支行的办理信用卡点(娄星区**公园对面二楼茶楼)申请办理公务员信用卡,卡办下来后,吴某乙开通了信用卡,后龙某某、罗某某带着吴某乙到娄底市**旁的**边上的**银行的巷子内的门店,龙某某去刷信用卡发现信用卡无法使用,龙某某告知罗某某吴某乙的信用卡无法使用,要到省里开通才能有钱,罗某某告知了吴某乙,吴某乙就将信用卡、电话卡、身份证给了罗某某,后罗某某独自一人在龙某某带他去的门店内刷了信用卡,没想到能将钱取出来,罗某某将卡内的50000元资金取出来,并且罗某某告知吴某乙的信用卡使用不了,后罗某某将钱用于偿还赌债。后吴某乙信用卡逾期,罗某某末去银行还款,并变更联系方式,致使银行造成损失。截止到2015年12月30日,罗某某拿着吴某乙的信用卡透支本金49768.81元,本息合计57436.61元。

2019年11月13日,被告人罗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其上述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银行办理信用卡资料、催收记录、银行卡交易流水、指认照片、无住房证明、证明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吴某乙、吴某甲的证言;3.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假证明材料办理信用卡,恶意透支,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仍不归还,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具有坦白情节,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对被告人罗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并处二万元以上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正春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娄底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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