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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顺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顺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顺检诉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罗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7841979********,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顺昌县,住福建省顺昌县中山**路**号**梯**室,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顺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顺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4月30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3日、2020年4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12月10日、2013年5月15日、2015年12月21日,被告人罗某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顺昌支行先后申领了卡号为62281100********、62281100********、62281200********的信用卡。此后,罗某某分别使用该三张信用卡透支,2014年至2015年期间,罗某某还陆续向他人借款100余万元。2016年借款人陆续将罗某某起诉至顺昌县人民法院,顺昌县法院作出生效民事判决书及民事调解书,确定罗某某还本付息的义务,但因罗某某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于2016年10月17日被纳入失信人被执行人名单。罗某某在已无还款能力被顺昌县人民法院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后,仍使用信用卡透支资金约人民币70000元,无法归还。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顺昌支行的工作人员于2017年2月10日和7月2日两次到罗某某家中和办公室当面下达催收通知书。截止2017年12月1日,罗某某卡号为62281100********的信用卡结欠本金38003.12元;卡号为62281100********的信用卡结欠本金63151.72元;卡号为62281200********的信用卡结欠本金1436.92元,三张卡共计欠结本金102591.76元。

案发后,罗某某于2018年2月25日主动到顺昌县公安局投案,同年3月12日结清了卡号为62281200********的信用卡的欠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信用卡账户信息交易明细、催收记录表及催款通知书、顺昌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徐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厦门良邦会计师事务所审阅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属恶意透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顺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蕾雪

2020年6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罗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顺昌县。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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