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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_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秀检二部刑诉〔2020〕444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23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四川省剑阁县**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4日被嘉兴市公安局秀洲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兴市公安局秀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1月1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于2020年2月28日将案件退回嘉兴市公安局秀洲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同年3月27日补查重报。现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7月至2018年12月期间,被告人罗某某在未经“美的Midea”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从他人处购买无牌浴霸、换气扇、平板灯等产品,并激光打上“美的Midea”商标,在其位于嘉兴市秀洲区**镇**小区**幢**自行车库内,生产标注“美的Midea”商标的上述产品,并通过其淘宝账号“秀82****”开设的淘宝网店予以销售,非法经营数额共计30万余元。

现被告人罗某某已退出赃款15万元,且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品照片等物证;

2.鉴定证明、未授权声明、授权委托书、商标注册证、接受证据清单、转账及聊天记录截图、淘宝订单详情、支付宝个人信息及订单详情、发还清单、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证明、户籍及无前科证明、人口信息、业务凭证等书证;

3.证人殷某某、崔某某、刘某某的证言及到案经过、归案情况说明;

4.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刑事搜查笔录(附照片)、刑事辨认笔录(附照片)、刑事提取笔录(附提取清单、照片);

6.执法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并予以销售,非法经营数额共计30万余元,属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沈秋丹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所,联系电话:1375836****、1396738****;

2.卷宗3册及光盘2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及《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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