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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_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19〕753号

被告人罗某甲,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2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江西省宜春市**街道**号,暂住深圳市福田区**村**栋**单元。因假冒注册商标嫌疑,于2018年12月2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1月3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甲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于2019年3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以来,被告人罗某甲在本市福田区**村**栋**单元,通过从**市场上采购**牌、**牌各型号二手手机以及上述品牌假冒的手机后盖、手机屏幕等配件,通过检测、维修、更换等组装手段,将二手手机翻新成新机子在网上进行销售,从中牟取非法利益。

 2018年l2月28日,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民警在上述地点抓获被告人罗某甲,当场缴获假冒的**牌手机57部、**牌手机40部(价格认定中心无法出具鉴定结论,因系停产下架产品,二手市场总价格区间达人民币45710元至74400元)、手机后盖71个、手机屏幕34个、包装盒10个以及二手手机l6部、半成品翻新手机27部、翻新工具l批、**快递单6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扣押手机等;2.书证:扣押清单、搜查笔录等;3.证人证言:证人陆某某、罗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罗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区间;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及辨认笔录等;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2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无视国家法律,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孟薇 

2019年4月12日    

附:

1. 被告人罗某甲现被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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