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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刑诉〔2020〕891号

被告人罗某某,女,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9001982********,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东莞市,住********号。因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9年7月23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5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4日将案件重新移送审查起诉。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20年3月1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22日16时许,被告人罗某某到本市**区**馆**中心宣传“法轮功”邪教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并在其身上搜获其制作的“法轮功”宣传资料1份,后对其住处本市**区**一巷**号进行搜查,缴获“法轮功”传单195张、报纸85份、图片30张、挂历2本、卡片2张、笔记本13本、刊物46本、书籍166本、移动存储器28个、光盘9张、内存卡10张、录音带5盒、电脑主机1台等物品。以上按比例折算为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光盘等移动存储介质136.2个。经鉴定,罗某某在案发时无精神病,可能存在一定偏执性人格特点;罗某某案发时对此次涉案行为的辨认能力及控制能力完整,对本案存在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籍等;2.书证:到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证言:宋某某等证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精神病司法鉴定意见书等;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搜查录像光盘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无视国法,制作、传播“法轮功”邪教宣传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符策榕

2020年3月19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四册(光盘四张)和检察卷二册。

3.涉案物品扣押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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