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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包庇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一部刑诉〔2020〕Z2008号 

被告人罗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1371975********,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华安县,住**镇**村*村*号。因涉嫌包庇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包庇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20年6月29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29日0时15分许,陈某某(已判刑)驾驶一辆小轿车(车牌号:粤S0****)沿S256省道从东莞市**区往*镇方向逆向行至**镇****酒店对出路段变更车道横过道路时,车辆碰撞上由被害人胡某某醉酒驾驶的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造成被害人胡某某受重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陈某某联系其妻子即被告人罗某某到场,要求罗某某冒认是肇事司机。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胡某某的损伤已达重伤二级。经交警部门认定,陈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胡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2019年5月10日,陈某某因犯交通肇事罪、妨害作证罪被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经侦查,2019年11月7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罗某某传唤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查材料等;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审讯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无视国法,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作假证明包庇,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包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官:劳业展

                                     2020年6月22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侦查卷二册(含光盘三张)和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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