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德阳市公安局罗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李某某、廖某某、杨某甲(均另案处理)在德阳市旌阳区一茶楼见面,共谋开设卖淫场所的事宜。三人协商后达成一致意见,共同出资40万元,承包德阳市旌阳区左岸半岛小区4楼的烨圣会所作为卖淫场所,李某某负责整个卖淫场所的管理,杨某某负责销售部工作的管理,廖某某负责财务管理。烨圣会所正式营业后,聘用了被告人罗某某和胡某某、权某某、唐某某、杨某乙(均另案处理)等人负责具体经营事宜。其中,被告人罗某某为销售人员,主要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招揽嫖客,并负责接待嫖客。其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在明知李某某等人组织他人卖淫的情况下,仍为其积极招揽并接待嫖客,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罗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阳市罗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严聪
检察官助理 廖敏
2020年5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罗某某现住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乡**村**组**号。联系电话:1731131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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