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海检刑诉〔2020〕1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2231993********,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本科,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路**号**户。因本案于2020年3月1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以罗某某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7月14日补充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罗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15日00时30分,被告人罗某某饮酒后驾驶粤E*****号小型轿车途经本市海珠区沙渡路进革新路东84米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从被告人罗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含量为139.2mg/100mL。
另查明:被告人罗某某因与外国客户做生意需要,于2019年12月某日以100元的价格找人伪造了一张住址为深圳市罗湖区的身份证并随身携带,至2020年3月15日0时许,被告人罗某某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时,民警在其身上发现上述身份证。经鉴定,此身份证为假造的证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真实客观,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伪造身份证件,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惟被告人罗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盛楠
检察官助理:钟清静
2020年8月13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4卷、光盘1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量刑建议书2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有扣押的涉案物品:伪造的身份证一张,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请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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