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刑诉〔2019〕267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121198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无业,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城**区**栋**单元**号(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康金镇**村),2003年10月3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黑龙江省呼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10年10月25日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8月22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刑事拘,2018年9月11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21日21时许,被告人罗某某驾驶车牌号为冀C*****的北斗星轿车行至本市海港区秦皇东大街海港区法院北侧路段时给迟某某驾驶的车牌号为冀C*****的宝马轿车追尾。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罗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迟某某无责任。经鉴定:血液中酒精浓度为220.7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交通事故后,被告人罗某某想与迟某某私下和解,迟某某见罗某某情绪不稳便打电话叫来朋友林某某、郭某某、李某某等人帮忙处理事故,林某某、郭某某、李某某等人到场后报警,被告人罗某某见对方报警便追打迟某某、郭某某、林向东、李某某,被害人迟某某的宝马轿车倒车镜被罗某某用拐杖击打损坏(经鉴定被损物品价值人民币1453元),李某某的大众朗逸轿车(车牌照为冀CE8188)前机盖被罗某某砸坏(经鉴定被损物品价值人民币891元),郭某某眼镜被罗某某打掉破损(经鉴定被损物品价值人民币1283元),手机被打掉丢失;林某某的鼻子被罗某某打伤,手机被打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相关书证;证人杜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迟某某、林某某、郭某某、李某某的陈述;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且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寻衅滋事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检察员:高 茜
2019年4月18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在秦皇岛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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