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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危险驾驶案认罪认罚)(公开版)_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鼎检刑二部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7031990********,汉族,初中文化,在**公司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镇花园**组,住鼎城区**镇**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5日被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日被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6日凌晨,被告人罗某某驾驶湘******小型轿车,沿常德市鼎城区**路由北向南行驶,零时45分许,当车辆行驶至鼎城区**路中国民生银行路段时,与前方停靠在机动车道上被害人徐某某驾驶的湘******小型普通客车发生追尾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罗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罗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交警来到现场后,将罗某某带到常德市第四人民医院南区抽血提取血样,经鉴定,送检的被告人罗某某的血样中检验出乙醇成分,其乙醇浓度为211毫克/100毫升,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案发后,被告人罗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赔偿了被害人车辆损失费用,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协议书、谅解书、户籍信息等书证;2、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相关的鉴定意见;5、交通事故现场图、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事故现场照片;6、血样提取登记表。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罗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并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二)项之规定,可以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拘役二个月,不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志芬

2020年10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罗某某现在家候审(电话1787363****)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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