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禅检刑诉〔2020〕710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223198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肇庆市广宁县排**镇**村委**村**号,现住佛山市禅城区**村某出租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20年6月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罗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3日23时许,被告人罗某某饮酒后驾驶粤EL****小型汽车从佛山市禅城区岭南大道希尔顿酒店行驶至魁奇一路路段时,被民警查获并被带去提取血液样本。经鉴定,案发当日对被告人罗某某提取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06.5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
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6月4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杨振华
2020年6月5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佛山市禅城区潘村出租屋,联系电话1392777****;
2.卷宗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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