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罗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509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1321975********,汉族,小学文化,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区**城**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8日03时0分许,被告人罗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搭载姚肯沿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绀村大道由佛陈路往大都村方向行驶,当行驶至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绀村大道**号对开路段时,车辆失控碰撞由梁某某停放于道路边缘的粤ER****号小型轿车车尾,造成罗某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交警勘验认定,罗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罗某某向梁某某赔偿1640元,梁某某表示谅解。经检验,罗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85.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2.鉴定意见;3.书证;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玉珊

                               2020年11月18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现住佛山市顺德区**镇**村**街**号,联系电话134********;

2.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