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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禅检刑诉〔2020〕1042号 

被告人罗某某,冒名李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223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宁县**镇**村委**村**巷**号。2018年7月18日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吊销驾驶证。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9月24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25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20年9月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罗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4日2时23分,被告人罗某某在驾驶证被吊销的情况下,饮酒后使用他人驾驶证驾驶号牌为粤Y1****的小型汽车,行驶至佛山市禅城区同济东路路段时,被交警当场查获,后被带至医院抽血检验。经广东禅正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罗某某送检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52.9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4.证人证言;5.鉴定意见。

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9月30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管理法规,持他人驾驶证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结合本案具体案情及犯罪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吴文忠

                             2020年10月12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一出租屋,联系电话134********;

    2.卷宗3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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