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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危险驾驶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文检一部刑诉〔2020〕5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821198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长汀县**镇**村**坊**村**号,住漳州市芗城区**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漳州市公安局龙文分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漳州市公安局龙文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2日1时46分许,被告人罗某某饮酒后驾驶闽******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漳州市龙文区建元东路由东往西方向行驶直行通过龙溪南路十字路口时,与被害人林某某驾驶的闽******号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二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罗某某驾车逃离事故现场,行驶至漳州市龙文区迎湖路路口时,被漳州市110民警截获。经福建诚正司法鉴定所鉴定,案发时被告人罗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60.6mg/100ml,为醉酒状态。

被告人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赔偿被害人林某某经济损失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过程说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福建诚正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4.现场调查笔录、现场照片、行车路线图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为160.6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并处罚金,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潘进格

检察官助理:杨舒婷

2020年3月10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漳州市芗城区**路**号,联系电话1865080****。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权利义务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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