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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云南省姚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姚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姚检一部刑诉〔2020〕108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3251989********,彝族,小学,云南省姚安县人,住姚安县**镇**村委会***组**号。2020年6月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姚安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姚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7月23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1日19时许,被告人罗某某在姚安县南街肚子鸡饭店饮酒后驾驶云******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到位于环城北路的出租房,回到出租房后,罗某某又驾驶摩托车到西正街王氏名烟名酒店购买香烟,买烟中与店主发生纠纷,店主报警后罗某某被查获。经检测,被告人罗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5.6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鲁某某、徐某某、周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锦润司鉴中心[2020]毒检鉴字第051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二天第二款的规定,特将被告人罗某某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姚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家裕

2020年7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罗某某住姚安县**镇**村委会***组**号联系电话:153938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量刑建议书2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随案移送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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