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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宛龙检一部刑诉〔2020〕731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9241976********,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南阳市卧龙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4月10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日22时55分许,被告人罗某某醉酒后驾驶豫R****8号黑色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沿南阳市卧龙区潘庄村道由北向南行驶至第四十五小学南侧附近处时,与由南向北范某某驾驶的豫R**D号红色宝马牌小型越野客车发生擦挂,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罗某某驾车逃逸。经鉴定,罗某某驾车期间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2mg/100ml。经认定,罗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现双方已调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张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范某某陈述;

4.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故建议法院对被告人罗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建议对本案使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  伟

检察官助理:樊  树

2020年10月26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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