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宝塔区院一部刑诉〔2020〕387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6106021977********,汉族,文盲,住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镇**村**号。籍贯: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镇**村**号。2020年3月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延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延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5日21时25分许,被告人罗某某驾驶陕J****7号奇瑞牌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延安市宝塔区姚店镇前粮站路口公路处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被经开大队姚店中队执勤民警查获。经陕西省延安市天恒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陕延天恒【2020】毒鉴字第0103号血醇检验报告书,检出罗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1.79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六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罗某某具有以下量刑情节:1.系被查扣;2.血醇浓度为201.79mg/100ml;3.无证驾驶;4.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三个月又十天,并处罚金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宝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延宏
2020年12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罗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延安市宝塔区甘谷驿镇罗家湾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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