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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谷检二部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25198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谷城县,现住湖北省谷城县**镇**村**组。2009年11月6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6年11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8年5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3日被谷城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谷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8日20时许,被告人罗某某饮酒后驾驶鄂F****8临牌小型轿车,行至谷城县冷集镇团湖水库大坝路,撞上路边水泥护栏。同年1月20日,经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鄂襄阳汇驰鉴[2020]毒鉴字第202号}鉴定,罗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其含量为215.70mg/100ml,为醉酒后驾车。同年1月24日,谷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谷公认字[2020]第41358号认定,罗某某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饮酒……不得驾驶机动车”、第三十八条“车辆……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3.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4.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敬东

2020年7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罗某某现被监视居住,联系电话153279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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