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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福建省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沙检公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于福建省沙县,公民身份号码3504271971********,汉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沙县**镇**路**号,现住福建省沙县**镇**路**号。因殴打他人2017年3月27日被沙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五百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7日被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13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沙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罗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4日15时许,沙县夏茂派出所民警在沙县**镇高速路口疫情防控检查点对过往车辆人员进行检查时发现驾驶闽******号二轮摩托车的被告人罗某某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于是将其带回夏茂派出所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检测。经检测,被告人罗某某呼出气体中酒精含量为284mg/100ml。民警随即将罗某某带至沙县**镇卫生院由医务人员抽取血样并送检。经鉴定,被告人罗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58.41mg/100ml。

到案后,被告人罗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破案经过等书证;2.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罗某某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卓卫国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在福建省沙县**镇**路**号候审,联系电话:1359935****。

2.公安机关侦查卷1册、光盘2张。

3.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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