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汀检一部刑诉〔2020〕118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21977********,汉族,小学文化,经营个体农机店,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现住址福建省龙岩市长汀县汀州镇******。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被长汀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汀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7日20时许,被告人罗某某饮酒后驾驶闽F9****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长汀县汀州镇营背大街往幸福花园方向行驶,行至长汀县汽车东站路口时被长汀县公安局执勤警察当场查获。经抽取血样鉴定,罗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58.72mg/100ml,达醉酒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2. 福建闽西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3. 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拘役一个月五日,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汀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雷天宝
检察官助理:吴思璇
2020年6月29日
附件:1. 被告人罗某某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8********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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