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英检刑诉〔2020〕Z318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9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18811996********,汉族,中专,广东省英德市人,户籍地广东省清远市英德市**路**号,现住英德市**街道**园**街**号。被告人罗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5月13日被英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3日本院继续对其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本案由广东省英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3日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义务,于2020年6月24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2020年10月26日已依法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28日02时50分许,被告人罗某某驾驶粤RB****号小型轿车沿英德市**路自东往西方向行驶至**市场门口对面时,与由何某某违停的粤RU****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粤RU****号小型轿车再与文某某违停的粤RE****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委托广东正义司法鉴定所对罗某某的血样进行酒精含量检验鉴定,结果为155.6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粤RE****、粤RU****、粤RB****小轿车各1辆。
2.书证: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调查评估意见书等;
3.证人证言:证人丁某某、邓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血液中乙醇含量鉴定意见书;
6.勘验、检查: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7.视听资料:抽血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罗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美容
2020年10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罗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18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碟二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
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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